目前國際上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有三種:《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Warsaw-Oxford Rules of 1932〕、《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of 1941)和《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of 2000,簡稱INCOTERMS 2000〕
在《2000年通則》中,根據買賣雙方承擔義務的不同,將13種貿易術語劃分為四組:E組(啟運),當賣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點(如工廠、工場或倉庫等)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 F組(主要運費未付),在采用裝運地或裝運港交貨而主要運費未付的情況下,即要求賣方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指定裝運港時,應采用F組術語。C組(主要運費已付),按此類術語成交,賣方必須訂立運輸合同,并支付運費,但對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發運后所產生的費用不承擔責任。C組術語的風險劃分點與費用劃分點是分離的。C組術語和F組術語的賣方都是在裝運國或發貨國完成交貨義務,按C組術語和F組術語訂立的買賣合同都屬于裝運合同。D組(到達),賣方負責將貨物運至邊境或目的港(port)或進口國內約定目的地(Place)或地點(Point),并承擔貨物運至該地以前的全部風險和費用。按D組術語訂立的買賣合同屬于到貨合同。根據上述四組術語,基本上可以確定國際貿易雙方的交貨條件、價格內容與風險和責任的劃分。
根據《集》文對案例的介紹,發貨人將貨物委托給貨代公司,貨代公司出具全程提單,買賣雙方很有可能采用的是CPT條款。
CPT(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指賣方應向其指定的承運人交貨,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買方承擔交貨之后的一切風險和其他費用。CPT術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在CPT方式下,賣方義務包括:(1)訂立將貨物運往指定目的地的運輸合同,并支付有關運費。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將合同規定的貨物交給承運人,并及時通知買方。(2)承擔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之前的一切風險。買方的義務包括:(1)承擔自貨物在約定交貨地點交給承運人之后的風險。(2)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并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按照CPT術語成交,賣方的風險并沒有延伸至目的地。按照《通則》的解釋,貨物自交貨地點至目的地的運輸途中的風險由買方承擔,賣方只承擔貨物交給承運人控制之前的風險。在多式聯運情況下,賣方承擔的風險自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控制時即轉移給買方。 CPT術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交貨地點因運輸方式的不同由雙方約定,風險劃分以貨交承運人為界。
根據CPT術語,集裝箱內裝貨物損失的風險已經移交給收貨人,收貨人應當依據運輸合同向承運人(在本案中就是國際貨代公司)索賠。